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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9月1日起执行国家2017版药品目录 15种肿瘤西药个人首付比例暂定为20%

发表时间:2017-09-03 08:54:00

  近日,河北省人社厅发布《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国家36种谈判药品的通知》。


  通知指出,我省药品目录调整采取分步实施方式:第一步先执行国家2017版目录和国家36种谈判药品;第二步再组织开展我省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形成《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简称河北省2017版目录),此目录将另行发布。


  国家2017版目录药品,全部纳入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支付范围,药品名称、分类、剂型、限定支付范围和凡例内容全部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将国家36种谈判药品全部纳入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支付范围,按照乙类药品管理,其限定支付范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对其中治疗肿瘤的15种西药,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全省统一暂定为20%,其余21种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针对与我省2016版目录的衔接方面,通知明确提出《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6年版)》中的药品及剂型,已纳入国家2017版目录的,按国家2017版目录规定执行;未纳入国家2017版目录、且符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基本准入原则的,暂按河北省2016版目录规定继续执行;凡例中未纳入国家凡例中的药品,暂纳入国家凡例同类药品中继续使用,其限制支付范围从国家规定。待河北省2017版目录发布后,按新规定执行。国家2017版目录调整时删除的药品,不再纳入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支付范围。


  按照以上原则,将河北省2016版未纳入国家目录的药品、国家36种谈判药品装载至国家2017版目录,形成了《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过渡版)》。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过渡版)》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置不超过30天的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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