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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税后 抗癌药降价空间到底有多大?

发表时间:2018-08-13 20:31:00

  南都讯 记者吴斌 发自北京 抗癌药降税牵动社会神经,药品到消费者手中时的零售价有没有随之降低呢?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副院长丁锦希和该校老师李伟等专家经过测算分析后发现,大部分抗癌药品实际价格下调幅度主要集中在2%-6%之间。

  减免税政策不仅针对进口药

  今年5月1日起,进口抗癌药品关税降至零,同时原来16%的增值税可选择按3%简易纳税征收。调降抗癌药品的关税与增值税,表明政府重视民生问题、切实提高人民获得感和幸福感的决心。

  对抗癌药减免税政策具体内容包括:

  1。进口抗癌药零关税;

  2 。部分进口抗癌药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3。企业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缴纳流通环节的增值税。

  国务院对抗癌药实行减免税政策不仅是针对进口抗癌药,其中流通环节增值税减免政策也涉及到国产抗癌药。

  据了解,在这项政策影响下,共有14种抗癌药(既包含进口药,又包含国产药)的终端价格或将有下降空间。

  社会各界对于此项降税措施反映十分强烈。部分患者和媒体甚至解读,“‘零关税’和增值税减按3%征收,相当于药价能降低近20%”。

  不过,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副院长丁锦希和该校老师李伟等专家经过测算分析后发现,大部分抗癌药品实际价格下调幅度主要集中在2%- 6%之间,并没有公众期望的那么高。

  计税依据不同不能简单做减法

  为什么抗癌药降税之后,降价幅度没有那么大?

  专家分析称:一是在进口药的关税部分,降关税涉及品种范围小。在原有关税税则中,进口抗癌药品中的单克隆抗体和其他生物制品原关税即是0%,并未产生影响;同时,小分子化学药品原关税为2%,降为零后对价格仅有小幅度影响。

  二是增值税计税依据发生变化。丁锦希教授分析,假设A药品出厂价800元,经销商以1000元/盒的价格销售给医疗机构。在这个环节,降税前16%的“一般纳税”是以企业购进和销出价格的增值部分200元为计税依据,应纳税32元/盒;3%的“简易纳税”则以单笔销售金额1000元/盒为计税依据,应纳税30元/盒,所以降税前后差额仅为两元。因此,由于两种纳税方式计税依据不同,应缴纳增值税率不能简单认为“降低了13%”。

  三是对于国产药品,不存在关税的影响,有些生物制品2014年底前就已采用了3%的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也可能会有企业经测算后仍然选择按照16%的增值税缴税。这些情况下税改政策对终端价格都不会有影响。

  加价率越高降税效果越显著

  据丁锦希教授分析,一般来说,税改政策对企业税费负担影响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

  首先,与流通加价率呈正相关,即经销商“加价率越高,降税政策效果越显著”。

  仍以前述A药品为例,在出厂价(800元/盒)不变的情况下,若经销商提高加价率,以1200元/盒售出。降税前应纳税64元/盒,降税后应纳税36元/盒,差额为28元,远大于前述举例中的两元。

  其次,与流通交易环节呈负相关,即“流通环节越多,降税政策影响越小”。

  当前述A药品出厂价与终端价格不变,但是由经销商经过流通企业再销往医疗机构。假设经销商以900元/盒的价格卖给流通企业,流通企业以1000元/盒的价格卖给医疗机构,降税前应纳税32元/盒,改变纳税方式后由于出现了两次交易,应纳税57元/盒,反而出现了增长。

  此外,3%“简易纳税”无法对企业运营过程中相关成本(如仓储和管理成本)进行抵扣,也会削弱降税政策的最终效果。

  有企业主动要求加价让利

  当前我国药品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利润率在14%-18%左右,按本次降税对终端价格的平均影响为4%左右估算,如果企业不调价,将可明显提高企业利润率。

  令人欣慰的是,从前期媒体报道的医保局与企业沟通的情况来看,企业体现出了充分的社会责任感,纷纷表示要将“降税之利”全部惠及百姓。目前已经有辉瑞、西安杨森、诺华等企业主动申请调价。

  还有部分企业表态,愿意在国家降税的基础上,再下调让出一部分利润给患者。

  丁锦希教授认为,国家主管部门还应与企业充分沟通,在核实药品流通各环节的真实加价和开票纳税情况的基础上,指导企业精准测算药品价格降幅,合理降价,既保证将降税额度全部让利于民,又不干扰市场正常运行机制。

  观察

  提高抗癌药可支付性,政府要打“组合拳”

  此次降税政策是我国政府提高抗癌药品可支付性“组合拳”的第一招。与此同时,专家建议政府应建立价格调控引导机制,全面提升治疗严重疾病的高值药品可支付性。

  丁锦希教授撰文指出,一方面,从需求侧着手,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发挥医保“战略性集团购买”能力,促进高值药品以合理支付标准尽快纳入医保。

  近期,国家医保局正在开展抗癌药品医保专项谈判工作。6月下旬,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国家医保局首度发布消息称,对医保目录外的独家抗癌药,有关部门将开展准入谈判,由医保经办机构与企业协商确定合理的价格后纳入目录范围,有效平衡患者临床需求、企业合理利润和基金承受能力。

  另一方面,丁锦希教授认为,还应从供给侧出发,促进优质仿制药在专利到期后快速上市,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引导药品价格下降,这是降低抗癌药品价格的根本之策。

  2017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希望通过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等措施促进仿制药研发、提升仿制药质量疗效。

  南都记者获悉国家医保局正在部署医保目录内抗癌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发挥“以量换价”引导药品价格调整的作用。

  丁锦希教授说,只要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持续不断推进政府多部门的综合施治,抗癌药品的可支付性一定会日益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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