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率33.3%!CART终于开战实体瘤!难治性胃癌、胰腺癌患者希望!
发表时间:2019-05-25 09:38:00
car-T细胞疗法作为一种很有前途的治疗方案,在血液肿瘤初露锋芒,然而在实体肿瘤一直进展有限。近日在2019ASCO摘要,发布了一项car-T细胞治疗胃、胰腺癌实体肿瘤的临床数据,有效率达到了33.3%,安全可耐受,细胞疗法在实体肿瘤终于出现一线转机。
研究者发现Claudin-18在胃癌和胰腺癌均有高表达,胃癌和胰腺癌都有迫切的治疗需求,治疗方案有限。因此,研究者开发了靶向Claudin-18的特异性CAR-T细胞(CAR-CLDN18.2),在异种移植模型中,特异性CAR-T细胞已被证实可以清除Claudin-18+胃癌细胞,无明显非靶毒性。
这项单臂、非盲的Ⅰ期试验招募了12例Claudin-18+胃癌和胰腺癌患者(7例胃癌,5例胰腺癌),入组患者既往均为氟达拉滨、环磷酰胺联合或不联合白蛋白紫杉醇治疗进展或出现无法耐受的毒性。入组患者接受1-5个周期的CAR-T细胞疗法,最后11例患者可评估疗效,1例完全缓解,3例部分缓解(2例胃癌,1例胰腺癌),5例病情稳定,2例病情进展。总体ORR为33.3%,中位PFS为130天。
研究未发生严重不良反应、严重神经毒性和治疗相关死亡。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为1-2级,4级不良反应只有淋巴细胞、中性粒细胞和白细胞减少。
摘要原文如下:
总结
特异性CAR-T疗法治疗Claudin-18+胃癌和胰腺癌的总体有效率有33.3%,中位PFS为130天,安全可耐受。
试验
不单是这项特异性CAR-T在开展相关研究,另一国产CAR-T试验也在开展针对标准治疗失败的实体瘤的研究,我们平台有幸对接上了这个试验,成功入组者将会免费接受CAR-T治疗,且没有对照组。鉴于目前难治性实体瘤治疗方案有限的窘境,这也提供了一个新得有希望的前景治疗选择!详细信息见下:
一、试验标题
CAR-T细胞治疗晚期实体瘤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临床研究
二、适应症
实体瘤(晚期的乳腺癌、胃癌、结直肠癌、胰腺癌、甲状腺癌、肺癌)
三、入选标准
1.年龄18-65岁之间;
2.在经申办方认可的实验室的免疫组化(IHC)测定靶点表达≥1+;
3.细胞学或病理学证实为本试验方案适应症中的一种实体瘤;
4.(1)胰腺癌:无法进行手术或者不适合手术的患者,或手术后复发的患者;或接受过一二线充分治疗,标准治疗无效的患者
(2)转移性乳腺癌:既往接受过至少2-4个化疗方案或者多线内分泌治疗,目前无标准治疗方案;
(3)非小细胞肺癌:标准一线和二线药物治疗失败的晚期患者;诊断为非小细胞肺癌的患者必须检测EGFR突变情况、ALK易位提到的情况需要接受适当的酪氨酸酶抑制剂治疗后无效的患者;
(4)复发难治性甲状腺癌:碘难治且对索拉菲尼(或其他相关靶向药物)治疗无应答的患者,或者自动放弃碘131治疗或者索拉菲尼(或其他相关靶向药物)治疗的患者;
(5)结直肠癌:无法进行手术或者不适合手术的患者,或手术后复发的患者;或接受过一二线充分治疗,标准治疗无效的患者
(6)胃癌:无法进行手术或者不适合手术的患者,或手术后复发的患者;或接受过一二线充分治疗,标准治疗无效的患者;
各癌种具体入排标准详询医学专员。
5.准至少具有一个颅外可测量病灶;
6.预计生存期≥60天;
7.主要器官功能正常,即符合下列标准:
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1或者KPS分数>70;
血常规检查标准符合:HB≥90g/L(14天内未输血),ANC≥1.5x10^9/L,PLT≥80x10^9/L,lymphocyte(LY)≥0.7×10^9/L,LY%≥15%,Alb≥2.8g/dL,serumlipaseandamylase<1.5×ULN(正常值上限);
生化检查需符合以下标准:TBIL≤1.5xULN(正常值上限);ALT和AST≤2.5xULN;如有肝转移,则ALT和AST≤5xULN;血清Cr≤1xULN,内生肌酐清除率>50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
心脏射血分数>55%;
8.没有出血性疾病或凝血功能障碍;
9.对显影剂不产生过敏;
10.育龄妇女必须在入组前7天内进行妊娠实验(血清或尿液),且结果为阴性,并且愿意在实验期间和末次给予CART后8周采用适当的方法避孕(接受了绝育术或绝经后至少2年的女性可认定为不具有生育能力);
11.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配合随访。
四、主要排除标准
1.T细胞转导效率<10%或者培养后T细胞扩增小于5倍;
2.嵌合抗原受体治疗或其他转基因T细胞治疗;
3.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4.研究开始前4周内参加过其他药物临床试验;
5.患有高血压且经单一降压药物无法获得良好控制者(收缩压>140mmHg,舒张压>90mmHg),患有I级以上心肌缺血或心肌梗塞、I级及以上心律失常(包括QT间期≥440ms)或心功能部全;
6.长期未愈合的胸部或其他部位的伤口或骨折;
7.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者或有精神障碍史者;
8.既往和目前有肺纤维化史、间质行肺炎、尘肺、放射性肺炎、药物相关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的客观证据的患者;
9.存在不可控制或需要抗菌剂治疗的真菌、细菌、病毒或其他感染。如果对活性治疗有应答,在咨询医学监查员后,允许存在单纯的尿路感染和无并发症的细菌性咽炎;
10.对于既往使用过化疗的受试者,根据NCI-CTCAE4.0标准,入组时存在≥2级血液学毒性,或≥3级非血液学毒性;
11.已知存在HIV或乙型肝炎(HBsAg阳性)或丙型肝炎病毒(抗HCV阳性)感染病史;
12.存在任何留置导管或引流管(如,经皮肾造口管、留置弗利氏导尿管、胆汁引流管或胸膜/腹膜/心包导管)。允许使用专用中心静脉导管;
13.有脑转移的情况;
存在CNS病史或疾病,如癫痫发作疾病、脑血管缺血/出血、痴呆、小脑疾病,或任何涉及CNS的自身免疫性疾病;
存在重大免疫缺陷;
对本研究中的主要治疗药物(包括预处理期间使用的氟达拉滨、环磷酰胺、美司钠以及防治CRS的托珠单抗及抗感染药物等)具有重度超敏反应病史;
入组前6个月内存在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病史;
过去2年内存在导致末端器官损伤或需要全身免疫抑制/全身疾病调节药物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如,克罗恩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病史;
19.有任何可能对研究治疗的安全性或疗效评估产生干扰的疾病;
20.自签署同意书起至完成CART给药后6个月不愿意采取节育措施的女性受试者。
五、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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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http://abstracts.asco.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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