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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将抗癌靶向药纳入甲类目录 国家医保局答复了

发表时间:2019-09-26 22:12:00

  

  今年8月,201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正式发布,本次目录除了调进、调出、限用药品外,另值得关注的是医保类别的调整,国家医保局方面表示,常规准入的药品,中西药基本平衡,甲类药品数量适当增加,目录中收载甲类药品640个,较2017年增加了46个,其中西药398个,中成药242个。

  同时,绝大部分国家基本药物通过了常规准入或者是被纳入拟谈判药品的名单,74个基本药物由乙类调整为甲类。并将74个基本药物由乙类调整为甲类,特别是癌症、罕见病用药列入了拟谈判的名单。

  所谓医保甲类、乙类:甲类药物是指全国基本统一的、能保证临床治疗基本需要的药物。这类药物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 标准支付费用。

  乙类药物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部分能力支付费用的药物,这类药物先由职工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简而言之,甲类药指100%报销的药品;乙类药指要先自付一定百分比,剩余部分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部分人大代表提出将肿瘤靶向药纳入国家医保甲类药目录,并扩大靶向药报销涵盖范围的建议,近日,国家医局官网发文对此进行了答复。

  医保部门曾于2017年、2018年开展了两次医保药品谈判,其中2018年为抗癌药专项准入谈判。经过两次谈判,最终有35种抗癌药成功纳入医保乙类目录。按照规定医保“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对于乙类目录药品的支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国家医保局方面表示,当前,我国基本医保的保障能力整体还比较有限,尽管肿瘤靶向药经过谈判,实现了价格大幅度降价,但总体价格水平相对甲类药品仍然较高,完全由基金支付对基金压力很大,因此需要患者共同负担一部分费用。

  同时,为做好谈判抗癌药的配备使用工作,2018年10月,国家医保局印发通知,将17种谈判抗癌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其中包括12个实体肿瘤药和5个血液肿瘤药,均为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参保人员需求迫切的肿瘤治疗药品。与平均零售价相比,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平均降幅达56.7%。

  在将这17中抗癌药纳入医保目录的同时,国家医保局还明确要求登记肿瘤科的三级综合医院和各级肿瘤专科医院,根据临床需求及时配备抗癌药。医院不得以费用总控、医保费用总控、“药占比”和药品品种数量制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与合理用药需求,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医院配备和使用谈判药品情况作为重要参考指标纳入考核和评审评价工作。据初步统计,今年1-6月,17种抗癌药累计报销31.82万人次,报销金额19.63亿元。

  在此次答复中,国家医保局透露,近期已启动新一轮医保目录调整工作,根据工作方案,2019年目录调整将根据基金支付能力适当调整目录范围,并将目录调整分为准备、评审、发布常规准入目录、谈判、发布谈判准入目录5个阶段,预期将于11月底前完成全部工作。同时,目录调整将以“补齐短板保障”为原则,优先考虑国家基本药物、癌症及罕见病等重大疾病治疗用药、慢性病用药、儿童用药、急抢救用药等类别。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建立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努力实现药品结构更加优化,管理更加规范,医保资金使用效益更高的目标,从而进一步提升包括靶向药在内的药品保障水平。同时将继续推进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在医疗机构的配备使用工作,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遴选、采购和使用抗肿瘤药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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